(資料圖)
房屋轉讓協議也就是轉讓合同,我國《民法典》對合同需要約定的內容做出了規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因此,房屋轉讓協議中,需要約定的內容包括:1、當事人雙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等2、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比如實際面積等3、轉讓價格4、付款方式,采用現金支付或是銀行轉賬,全款或是分期等5、約定交付房屋的期限6雙方違約的賠償等。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屬于不動產,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轉讓,實行登記生效制度,也就是說,簽訂了轉讓協議之后,需要盡快辦理轉讓登記。《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