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流域處于禁漁期
(相關資料圖)
禁漁期嚴禁捕魚
反復強調!
禁漁期非法捕撈
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但總有極少數人
心存僥幸、頂風作案
為了自身利益不惜鋌而走險
4月22日16時,大關縣公安局麻柳灣檢查站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在唐家營河段利用漁具進行非法捕撈。
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當場抓獲正在使用漁網在河道內進行非法捕撈的犯罪嫌疑人唐某付、陳某云、唐某杰、侯某洪,收繳非法捕撈魚獲物15條、漁網3張。
經訊問,唐某付等4名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目前,該案件已交由大關縣公安局翠華派出所進一步辦理中。
刑法解釋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指違反漁業法以及其他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敖麧O區”是指對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幼體索餌場洄游通道及生長繁殖場所等,劃定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區域?!敖麧O期”是指對某些魚類幼苗出現的不同盛期,規定禁止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即超過國家按照不同的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網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漁具,最小網眼尺寸就是容許捕撈各種魚、蝦類所使用的漁具網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釋放未成熟的魚、蝦的幼體。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也就是嚴重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使用魚鷹以及敲舷作業。
“情節嚴重”:主要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組織或者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撈水產品,屢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資源重大損失的;抗拒漁政管理,行兇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的等等,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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