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左琳)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該案中,小花與某格斗館簽訂協議成為會員,某日,小花與小剛在教練的指導下進行對抗訓練時受傷,次日小花住院接受手術治療。隨后小花將小剛和格斗館經營者某體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20萬余元。最終,一審法院酌定體育公司承擔50%的責任,小花對其自身損害承擔50%的責任。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本案的一個爭議焦點為,當活動參加者在訓練時受傷,組織者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資料圖片)
法院表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組織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專業(yè)從事健身服務的機構,在安排專業(yè)的教練指導會員鍛煉時,應負有較大的安全保障義務,組織者可以預先采取多種安全保障措施降低損害發(fā)生的風險。比如,選擇與會員身體條件、運動水平相匹配的鍛煉項目及對抗選手,并對會員的運動狀況保持關注,在出現可能導致會員受傷的情況時,及時制止,在會員受傷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救治。
本案中,小花系在健身場所并在教練的指導下進行鍛煉,亦由教練對小剛和小花的鍛煉進行配對。體育公司作為專業(yè)從事健身服務的機構,安排專業(yè)的教練負責指導小花進行鍛煉,應具有較大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小花的身體素質狀況合理安排練習活動。但體育公司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小花的受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一個爭議焦點為,當活動參加者在賽場上、訓練場上無意造成他人受傷,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表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雙方均系自愿參加,在教練指導下進行對抗,現無證據證明小剛在小花的受傷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小剛不應對小花的受傷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么,在對抗型運動中受傷,參與者自身是否需要擔責呢?
法院表示,自愿參加具有風險的體育對抗訓練,參與者應對該活動的風險、自身的健康狀況和運動水平有所了解,同時應對自己在健身活動中的安全盡到注意義務。本案中,小花未對自身的狀況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故對自身傷情也存在相應的過失。本案中,酌定其責任比例為50%。
法院提示,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組織者,可以通過制定完備的活動規(guī)則、配備救助設備和安全員、開展安全培訓等措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可以通過簽訂承諾書的方式明確參加者對自身情況的如實告知義務,并充分提示說明該活動存在的風險及可能產生的結果,以便在糾紛產生時能夠明晰責任。
參加者在活動開始前要充分掌握活動的形式、特點及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結合自身的健康、體質狀況合理預估風險,決定是否參加相關活動。在活動過程中,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采取充分的安全保護措施,避免危險發(fā)生,也要遵守活動規(guī)則,避免對其他人員造成損害。
編輯 彭沖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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