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吉林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號顯示,融鈺集團(002622.SZ) 因“假央企”事件存在信披違規情形,吉林證監局對融鈺集團處以50萬元罰款,并對董事長尹宏偉等9人進行罰款。
2018年7月11日,融鈺集團發布《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與中核國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公告》,披露“《戰略合作協議》簽署之日起的6至12個月期限內,中核國財將向融鈺集團投資入股”、“雙方建立資本紐帶,打造央民創新合作平臺”、“融鈺集團為國務院國資委下屬中核集團的合格供應商”。
《公告》沒有披露中核國財的產權及控制關系情況,也沒有披露中核國財與中核集團之間的關系,在未明確中核國財是否為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的情況下,披露融鈺集團與中核國財的合作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臺”。
經過媒體質疑及交易所問詢后,2018年7月31日融鈺集團發布公告,披露中核國財的控股股東是深圳中核集團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是中核國財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中核國財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是中核國財。上述三家公司互為全資控股,中核國財與中核集團間不存在產權及控制關系。
吉林證監局表示,對融鈺集團的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尹宏偉、總經理江平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黃佳慧,董事、副總經理馬正學,董事李勇、劉丹,獨立董事普峰、韓光、于雷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融鈺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融鈺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尹宏偉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江平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黃佳慧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馬正學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李勇、劉丹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對普峰、韓光、于雷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為: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是: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為: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號(融鈺集團等10名責任人)
當事人: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鈺集團),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
尹宏偉,男,1984年5月出生,時任融鈺集團董事長,住址:山西省左云縣。
江平,男,1968年12月出生,時任融鈺集團總經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
黃佳慧,女,1982年7月出生, 時任融鈺集團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
馬正學,男,1978年11月出生,時任融鈺集團董事、副總經理,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
李勇,男,1981年10月出生,時任融鈺集團董事,住址:上海市楊浦區。
劉丹,女,1977年11月出生,時任融鈺集團董事,住址:長春市朝陽區。
普峰,男,1986年7月出生,時任融鈺集團獨立董事,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
韓光,女,1979年7月出生, 時任融鈺集團獨立董事,住址:長春市朝陽區。
于雷,男,1976年7月出生, 時任融鈺集團獨立董事,住址:長春市南關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融鈺集團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 融鈺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8年7月11日,融鈺集團發布《融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與中核國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披露“《戰略合作協議》簽署之日起的6至12個月期限內,中核國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核國財)將向融鈺集團投資入股”、“雙方建立資本紐帶,打造央民創新合作平臺”、“融鈺集團為國務院國資委下屬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核集團)的合格供應商”。《公告》沒有披露中核國財的產權及控制關系情況,也沒有披露中核國財與中核集團之間的關系,在未明確中核國財是否為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的情況下,披露融鈺集團與中核國財的合作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臺”。
《公告》披露后,2018年7月12日融鈺集團股票價格上漲至4.43元,日漲幅9.93%。引發媒體質疑及交易所問詢后,2018年7月31日融鈺集團發布公告,披露中核國財的控股股東是深圳中核集團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是中核國財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中核國財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是中核國財。上述三家公司互為全資控股,中核國財與中核集團間不存在產權及控制關系。
融鈺集團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關信息與事實存在較大差異,具有較大的誤導性,足以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誤導。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詢問筆錄、情況說明、會議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融鈺集團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對融鈺集團的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尹宏偉、總經理江平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黃佳慧,董事、副總經理馬正學,董事李勇、劉丹,獨立董事普峰、韓光、于雷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融鈺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二、對尹宏偉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江平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黃佳慧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五、對馬正學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六、對李勇、劉丹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
七、對普峰、韓光、于雷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