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有群眾舉報:“道外區某地方戲院的演藝人員表演節目時燃放鞭炮”。哈爾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于國輝支隊長立即責成副支隊長李屹丹帶領民警著便裝購票進入現場調查取證。
20點50分,一名二人轉演員表演過程中,將100響的小鞭炮放到自己褲襠,然后將鞭炮點燃。李屹丹副支隊長立即通知勝利派出所派警處置。民警在現場經過檢查未發現其它鞭炮。于是,將燃放鞭炮的二人轉演員及該戲院負責人帶回派出所調查。
經查,燃放鞭炮的二人轉演員王某是沈陽市人,燃放的鞭炮是在沈陽訂做的道具。王某自述并不知道哈爾濱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他表示以后表演不會再燃放鞭炮。勝利派出所依據《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對違法行為人王某依法做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對場所負責人進行警告處理。

哈爾濱市警方提示:自2018年12月1日,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正式開始實施,哈爾濱市區四環以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方倡導廣大市民遵守禁放規定從我做起,并鼓勵廣大市積極舉報在禁放區域內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