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陜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陜證監措施字〔2018〕40號、41號)顯示,西安華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新能源在2015年至2017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六十四團年產10萬噸金屬硅及余熱發電項目”確認收入的完工進度與項目現場實際情況差異較大。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華新能源2016年財務報告的審計機構及簽字會計師、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華新能源2017年財務報告的審計機構及簽字會計師,均未對上述工程項目執行現場監盤或現場察看程序,未能對期末存貨的存在和狀況以及完工進度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第六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該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陜西監管局決定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會計師李煒、雷超與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會計師吳旻、黃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規定:如果存貨對財務報表是重要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對存貨的存在和狀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除非不可行,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二)對被審計單位的期末存貨記錄實施審計程序,以確定其是否準確反映實際的存貨盤點結果。
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一)評價管理層制訂的記錄和控制存貨盤點結果的指令和程序;(二)觀察對管理層制訂的盤點程序的執行情況;(三)檢查存貨;(四)執行測試盤點。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六條規定:如果由于不可預見的情況,無法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注冊會計師應當另擇日期實施盤點或監盤,并對間隔期內發生的交易實施審計程序。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在確定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
(二)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
(三)只與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并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煒、雷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李煒、雷超:
我局在對西安華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新能源)現場檢查中發現,華新能源在2015年至2017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六十四團年產10萬噸金屬硅及余熱發電項目”(以下簡稱新疆項目)確認收入的完工進度與項目現場實際情況差異較大。經查,華新能源2017年末合并報表存貨余額為15.3億元,其中新疆項目余額為11.78億元,占華新能源合并報表存貨余額的77%;該項目2017年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2.82億元,占華新能源合并報表營業收入的30.6%。你們作為華新能源2017年財務報告的審計機構及簽字會計師,未對上述工程項目執行現場監盤或現場察看程序,未能對期末存貨的存在和狀況以及完工進度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第六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該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簽字會計師李煒、雷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8年12月29日
關于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吳旻、黃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吳旻、黃曄:
我局在對西安華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新能源)現場檢查中發現,華新能源在2015年至2017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六十四團年產10萬噸金屬硅及余熱發電項目”(以下簡稱新疆項目)確認收入的完工進度與項目現場實際情況差異較大。經查,華新能源母公司2016年末存貨余額為10.35億元,其中新疆項目存貨余額為9.41億元,占華新能源母公司存貨的90.9%;該項目2016年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5.25億元,占華新能源母公司營業收入的63.8%。你們作為華新能源2016年財務報告的審計機構及簽字會計師,未對上述工程項目執行現場監盤或現場察看程序,未能對期末存貨的存在和狀況以及完工進度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第六條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該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簽字會計師吳旻、黃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