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P2P呈現的如下基本特點是認識和解決P2P問題的關鍵點:一是,平臺最顯著的屬性是金融交易市場,這一屬性決定了其風險遠高于中心化的信用中介;二是,交易的資產端是持牌金融機構沒有覆蓋的高風險資產;三是,投資者是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的普通公眾;四是,業務范圍覆蓋全國,借款方與投資者皆不受平臺注冊地限制。
基于上述特點,無論P2P采取何種商業模式,不改變以下基本結論:一是,P2P的資產端風險與投資者承受能力之間嚴重錯配;二是,由于債權的風控和定價需要具備專業的金融技能,提高資產端信披透明度,無助于一般投資者做出正確投資決策;三是,投資者收益直接取決于平臺提供的基礎資產的質量,并高度依賴于平臺的資產質量和風控能力;四是,投資者面臨資產端信用風險和平臺運營失敗的雙重風險,兩者之間未完成有效隔離;五是,行業整體商業模式具有利益沖突性、高風險性、高脆弱性。
一、國際上P2P平臺的內涵與邊界
1,P2P的內涵
P2P是通過線上平臺促成集眾貸款。服務內容包括如下的一項或全部:(1)接收、審核、匹配借款人和貸款人需求信息;(2)對貸款定價;(3)采用主動投標或自動撮合模式,促成借貸達成。
2,P2P的邊界
(1) P2P平臺運營者不承擔信用風險;(2)P2P平臺僅限于小額信貸;(3)通過線上達成交易。
3,商業模式
P2P屬于互聯網平臺經濟范疇,最明顯屬性是金融交易中介,商業模式依賴大數法則下的規模經濟。這是它與銀證保信基等傳統金融中介的顯著不同。
P2P的內涵、邊界及監管建議
(1)強依賴于雙邊市場的規模經濟,需要同時做大資產端和投資者端,且兩者互為牽制;
(2)采用輕資產模式;
(3)采用大數法則定律,通過對單筆小額債權分拆,來降低債權組合投資風險。
4,風險特點
(1) 互聯網易加速傳染風險,交易市場同樣易加速傳染,兩者疊加,將加速風險傳染;
(2) 由于平臺是規則制定者和中心化的市場運營者,信息不對稱風險強,易滋生平臺欺詐和道德風險;
(3) 投資者面臨平臺信用風險和資產端信用風險的雙重風險;
(4) 無法通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讓投資者識別風險,投資者的風險收益強依賴于平臺的風控能力。
5,監管策略
(1)監管目的:重在金融消費者保護。
(2)監管重點:資產端欺詐風險、平臺欺詐風險、債權資產和平臺風險隔離。
(3)監管方式:嚴格準入,需要持有金融牌照;
二、我國P2P商業模式的變形和強沖突性
1,商業模式變形及風險特點
(1)商業模式變形
不同于國際上只具有金融市場交易中介功能,我國兼具金融市場交易中介+信用中介服務的雙重屬性。平臺是一個復雜的功能結合體,包括:投行+經紀商+交易所+銀行+承銷商。
(2)風險急劇放大
上述模式下,導致我國P2P的風險遠高于國際同業。一是,互聯網加速傳染風險+交易市場風險+信用中介風險,三重風險疊加;二是,平臺成為自身市場的最大做市商,信息透明度極低,真實資產質量和不良率成黑箱,平臺欺詐風險高。
2,商業模式的強沖突性
(1)沖突一:投資者適當性錯配沖突。投資者是無風險識別能力的公眾,資產端是高風險債權資產;
(2)沖突二:責任與義務不對等沖突。平臺做了實質的信用管理業務,但僅承擔居間合同責任,投資者承擔全部信用風險;
(3)沖突三:責任與意愿沖突。投資者依賴平臺完成嚴格的風險管理,而平臺作為交易市場追求規模經濟,風控意愿下降;
(4)沖突四:裁判與運動員兼具的角色沖突。交易平臺所需的透明度和獨立性,與信用中介的“信息不透明性”和“自營屬性”天然沖突。
3,P2P是一種極高生存門檻的模式
平臺要具有較之傳統金融機構的競爭優勢,必須同時具備三大能力:(1)平臺需要具有持續的低成本資產端獲取能力;(2)平臺需要具有持續的低成本投資者獲取能力;(3)平臺需要能夠降低風控成本。
4,可能的生存者
能達到上述要求的平臺方并不多。具備生存能力的,可能來自如下兩方面:(1)股東方在某一閉環場景或垂直領域,具有強資產獲取能力和風控能力,可能誕生垂直領域平臺;(2)股東方是強大的非銀行金融中介且具備線上風控能力,可能誕生規模經濟型平臺。
三、監管建議
1,明確平臺定位和平臺責任。
明確平臺的金融中介屬性,實行準入管理。未來可能有兩種持牌方向:
(1) 若平臺采用類似英國的全權委托式,平臺需要巨量的持續拆分和匹配,這種風控的復雜程度將遠大于傳統銀行,也意味著平臺介入了實質的信用給管理,必須申請網絡銀行牌照。
(2) 若平臺能夠將單筆債權資產和投資者一一對應,則平臺可以持有P2P牌照,投資者需事先確認自擔風險。
2,明確監管責任和分工,中央負責統一監管,地方負責風險處置。
明確由銀監會協同人民銀行負責擬定全國統一監管規制,銀監會分支機構負責轄區監管,地方金融局(辦)負責牽頭落實轄區風險處置。
上述建議的提出,針對的當前問題是:
(1)平臺全國展業,由中央監管者統一監管可以完成數據集中,增強全國聯防聯控的監管能力;
(2)地方部門缺乏專業監管人員,且身兼發展職能,難以有效監管。反而容易導致執行力度不一,滋生監管套利。
(3)從全球的監管看,基本全部由中央監管。歐州議會和委員會甚至發布了《對歐盟眾籌服務提供商的監管建議》,明確推動建立眾籌的歐洲統一市場。
3,堅持審慎監管為主,行為監管為輔。
啟用資本金、風險處置準備金等審慎監管工具。資本金門檻不低于5億元。風險處置基金用于平臺破產后的債權接管和處置。
發揮行為監管作用:強化高管團隊和股東責任,強化高管對信息披露負有責任,并注重業務模式可持續性分析,實行高管嚴重失職的禁業規定。
4,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進行分類監管。
面向公眾籌資的平臺,只能采取助貸模式,引入持牌信用中介,或自己申請網絡銀行牌照。
面向個人合格投資者或專業機構的平臺,可申領P2P牌照。
5,根據問題輕重緩解,實行循序漸進的化解方案。
當前,P2P行業面對的主要風險是流動性風險、資產端風險、平臺現金流風險、宏觀經濟環境風險,當然,還有政策的不確定性風險。整體風險化解可能需要更長時間,短期內應有央地共識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