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征求
《秦安縣原縣農具廠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秦安縣原縣農具廠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請廣大公眾及被征收人在三十日內(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將意見建議以書面形式遞交秦安縣房屋征收補償管理中心(原工商局辦公樓六樓)。
聯 系 人:馬建忠
聯系電話:0938-8885317
附件:
秦安縣原縣農具廠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保障原縣農具廠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開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秦安縣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原秦安縣農具廠(東至鳳山村委會、南至原清洗公司、西至解放路、北至先農街),不包括原農具廠家屬樓。
二、征收主體
秦安縣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
秦安縣房屋征收補償管理中心
四、征收簽約期限
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
五、征收補償原則
堅持“陽光征收、和諧征收、依法征收”和“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六、征收補償方式與標準
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存儲于秦安縣房屋征收補償管理中心征收專戶。
(一)貨幣補償。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按依法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依據原土地性質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七、經營性用房的補償
對土地證上載明為商業、服務業用地,且房屋產權證記載為經營性用房的,按經營性(商服)用房評估補償;對其它用房擅自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原則上按原使用性質評估補償。但對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且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已經連續經營1年以上(含1年)的,按原房屋用途評估價的150%補償。
八、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一)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具體標準為:
1.居住用房為10元/平方米,不足500元的以500元為準;
2.辦公用房等為8元/平方米;
3.倉庫、生產及營業性用房為15元/平方米。特殊生產設備拆裝、搬遷費用可與被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且符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為經營性房屋、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相關生產經營許可手續的,應當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生產經營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產經營效益平均值為計算依據,不足三年的以生產經營期間效益平均值為計算依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按半年予以補償,工業、生產行業按一年予以補償。
九、房屋產權的認定和征收評估
房屋產權認定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證明、房產證明、轉讓協議、戶口簿、身份證為依據,由有關部門核查確認后確定。
征收評估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房屋被征收的,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構筑物、附著物等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及時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后10日內可向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復核后需變更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復核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十、補償協議
(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搬遷費、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二)補償協議經審核審訂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三)補償協議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應盡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十一、不履行縣政府征收補償決定的處理方式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秦安縣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由秦安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其他事項
(一)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后,凡在征收范圍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的,不予評估補償,由當事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城管執法局依法拆除。
(二)被征收人搬遷時,不得破壞已列入補償范圍房屋的結構和門窗等,否則,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及相關責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組織拆除。
(三)自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縣公安局暫停辦理人口轉入手續,縣自然資源局暫停辦理用地和規劃手續,縣不動產登記管理局暫停辦理不動產產權手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暫停辦理營業執照。
(四)征收范圍內的廣播、電視、通訊、供水、供熱、環衛等市政設施,不屬于本方案補償范圍。
(五)本方案未盡事宜,另行制定補充方案。
十三、本方案僅適用原秦安縣農具廠區域,由秦安縣房屋征收補償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秦安縣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