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 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解決好這一矛盾的關鍵, 在于提升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通過高質量發展改善民生福祉, 更好地滿足人民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日益增長的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 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 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根據群眾的期盼和需求確定改革的重點, 即群眾關心什么、期盼什么, 就重點改什么, 把群眾是否滿意作為檢驗改革成效的根本標準, 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近年來, 我國“放管服”改革取得明顯成效, 方便了企業和群眾的辦事創業, 極大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取得了顯著成效, 使人民群眾有了更多獲得感。但同時也要看到, “放管服”改革還遠未到位, 與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新需求還有差距, 存在很大的改革空間。例如:一些政府部門習慣于重審批輕服務, 企業和群眾辦事證明多、審批慢、手續繁雜, 存在不少“難點”“痛點”;監管不作為、亂作為現象較為普遍, 一些政府部門辦事標準不一、因人而異、隨意性大;一些地方公共服務供給質量不高, 不能滿足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需求。為解決上述問題, 國務院把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作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提出明確的目標要求和量化標準 (見表2) 。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目標要求, 需重點從以下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