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惠來縣公安局依法對惠來縣惠城鎮吸毒人員鄧某州(男,50歲,惠來縣惠城鎮人,無業)處以強制隔離戒毒兩年,這是惠來縣自《禁毒法》頒發實施以來第一例因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當事人被強制隔離戒毒的典型案例。
2017年3月,鄧某州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查獲,處以社區戒毒三年,之后鄧某州回到戶籍地向惠來縣惠城鎮社區康復綜合服務中心報告,并簽訂了《社區戒毒協議書》。協議書規定,社區戒毒人員第一年每個月至少接受檢測一次,第二年每二個月至少接受檢測一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接受檢測一次。
▲抓獲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人員鄧某州
近期,縣公安機關全面開展吸毒人員排查和核實工作,不斷加大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人員的追查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對吸毒成癮人員的收治和戒毒康復能力。2019年6月3日下午,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聯合縣眾劍緝毒沖鋒隊民警在惠城鎮祚通管區成功抓獲鄧某州。經民警調查取證,查明鄧某州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違法行為。
6月3日,縣公安局禁毒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及國務院《戒毒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對鄧某州處以強制隔離戒毒兩年。
下一步,縣公安機關將繼續加大排查力度,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的人員堅決依法嚴格處理,希望被處以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引以為戒,主動按照規定按時到鎮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綜合服務中心或工作站報告,接受尿樣檢測,早日解除毒癮,回歸社會。
▲對鄧某州進行審訊
▲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人員鄧某州
附相關法律法規:不報到或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后果——強制隔離戒毒兩年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國家禁毒委等10部委《關于加強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意見》規定:對社區戒毒人員的檢測為3年內至少22次,第一年為每月1次,第二年為每2個月1次,第三年為每3個月1次。
《戒毒條例》第二十條 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