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本報訊(記者 何鋼 通訊員陶樂)12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就近日出臺的《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解讀。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是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的重點,其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與農民群眾利益息息相關,也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工作,對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掇k法》共51條,從征收實施程序、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人員安置等方面做了新的調整與規定,并將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耕保處處長劉洋介紹,1983年以來,我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政策文件已歷經五次更迭,但市本級和老五縣的政策各成體系,本次《辦法》統一了各區政策,在全市范圍內保障了集體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程序上,過去征地批文下發后,才會和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今后,區政府必須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取得農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對于法律允許的個別未達成協議仍可申請土地征收的情形,將“個別”比例嚴格限定在10%以內,兼顧保障農民權益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如果未達成協議的比例超過10%,則土地不予征收。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為保障農民知情權,我市將原來的征地批后“兩公告一登記”修改為征地批前的“公告、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和協議”。公示不少于30日,農民對公示有疑義的,修改后還要進行公示。
《辦法》在原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以往安置補助費強制納入社會保障費,現在則把處置權交由農民,由其自主決定是拿現金還是抵繳社會保障費用。為了解決進城農民出現“人等房”問題,我市還規定,在征地報批時,需要一并提供安置房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此外,為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辦法》取消了戶籍、現居地等原有要求,將安置范圍放寬至“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