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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當前,卡塔爾世界杯賽事正酣。而在日常生活中,也有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足球運動中。因為足球運動具有對抗激烈、體能消耗大、節奏緊湊等特點,參與者在運動中容易出現受傷情況。此前,北京密云一中學生曹某在學校舉辦的足球比賽中受傷致韌帶斷裂,曹某家長與學校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獲悉,密云法院經審理判決,曹某自擔20%的責任,被告中學承擔80%的責任。
據了解,在被告中學舉辦足球比賽中,曹某在無身體對抗情況下,接球時右膝跪地受傷。受傷后,老師用冰塊對曹某受傷位置進行冰敷,緊急聯系曹某家屬,并帶曹某前往就近衛生院。后經北京某醫院診斷為前交叉韌帶斷裂,醫生建議手術,支具固定結合伸直固定,并減少運動量、避免劇烈運動、避免負重、避免爬山登樓梯,需要休息一個月。
經查,此次比賽方案及安全預案載明,“各學校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賽前要召開運動員會,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如交通安全、飲食衛生、比賽期間的運動常識教育。各賽點學校在賽前必須與地段醫院取得聯系,保證比賽中對運動員的身體傷害等突發事件的現場及時處理。”但在該案事發時,曹某正值14周歲,受傷后并未有專業醫務人員在現場援助,學校也未與相關地段醫院提前取得聯系,導致曹某未能及時就患處進行拍片檢查,延誤治療。
法院介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時,應當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學校履行教育、管理等法定義務的應有之責。
法院認為,被告中學對于曹某因參賽而遭受身體傷害具有過錯,應負主要責任。其次,鑒于年滿14周歲的曹某長期參與足球訓練,其對足球比賽中的風險具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且導致其受傷的動作也是運動規則允許范圍內的正常行為,屬于運動固有的危險,所以其自身需對損害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根據當事人過錯程度、減輕責任事由、比賽結果獲益歸屬等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對曹某的損害后果,由曹某自擔20%的責任,被告中學承擔80%的責任。
法官提示,賽事組織者應當做好準備工作,賽前檢查場地和器材裝備能否達到比賽標準,要在比賽中配備相應的醫療保障,一旦發生意外情況能夠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參與者也應當意識到足球運動的風險性,規范自身的技術動作,擺正比賽心態,保護自己、保護對手,真正體現足球運動團結協作、尊重對手和公平競賽的體育精神。
編輯 楊海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