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隱私也是隱私!最近,長沙的一位員工因為發現老板偷看微信的聊天記錄而火速離職。這起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和討論。
據報道,近日,湖南長沙的小李工作時意外發現老板娘偷看同事的微信。小李覺得老板娘這種行為非常沒素質,自己也開始擔憂會被偷看微信,因此選擇了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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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顯示,一女子正坐在電腦前翻閱微信聊天記錄。根據小李和其同事對話的得知,那臺電腦上登錄的是小李同事的微信號,電腦前坐著的則是店里的老板娘,她趁小李同事不在工位時私自偷看其微信聊天記錄。
當小李得知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被老板娘發現后,也拍照告知了同事。同事則表示自己回來之后發現微信發的圖片在電腦上有被打開的痕跡,就知道有人看過自己電腦上的聊天記錄了。
公司在上班時間是否可以監控員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員工的工作場所不屬于公共場所。《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指出,企業在工作場所可以安裝監控,企業在工作場所安裝監控行為的本身并不違法。”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員,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帥軍說。
那么,如何判斷職場管理是否違法?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李海明認為,首先要看有沒有明確的管理依據,企業應制定管理的規章制度,沒有依據的管理則屬于違法管理。其次,管理的實施應征得員工的同意。第三,管理內容應該限于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與工作有直接關系的事項,管理內容不能違反法律,尤其不能違反法律賦予的員工權利。
在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看來,目前判定工作場所監控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據還是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其中最重要的是知情同意規則和必要性規則。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取得個人的同意”以及“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時可以收集個人信息。如果違反上述法律,便侵害了勞動者的個人信息權益以及隱私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同意都往往通過格式合同來實現,因此應受到現行法關于格式合同規則的限制。用人單位應對收集勞動者信息的條款進行特別說明并合理的確定其內容,不得過度侵害勞動者權益。也就是說,勞動者的同意是自身愿意受到合理性控制,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同意。”沈建峰說。
應加大對員工隱私的保護力度
《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以及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除《民法典》外,《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
企業不能打著“管理”的旗號,侵害員工隱私。目前,我國公民個人隱私保護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未來,國家能否從立法角度,設立個人隱私保護法,加強對個人隱私的保護?
此外,監管部門也要依法強化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對企業利用攝像頭進行用工管理中的侵犯員工隱私權的不法行為,要及時懲戒。同時,企業工會應鼓勵、支持員工依法維權。同時,有關部門也應針對新技術催生出的新情況,深入調查研究,對如何平衡企業管理權和員工隱私權出臺指導規范,平衡雙方的權益,促進形成良好的職場生態和社會和諧。
(中國小康網綜合法治日報、勞動報、東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