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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和規范煤礦水害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實現煤礦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有效防范煤礦水害事故,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煤礦水害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辦法(試行)》,要求各煤礦企業真普查、普查真、真治理,動態推進,精準掌握采掘區域各類水害隱蔽致災因素,確保煤礦開采活動區域內水害情況查清楚、治到位。
該《辦法》要求,正常生產、建設的煤礦必須開展煤礦水害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在復產復建前必須完成煤礦水害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煤礦水害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范圍應當為全井田及開采可能影響范圍,重點為影響未來五年采掘接續規劃的區域。煤礦存在采空區或小(古)窯破壞區復采、邊角煤開采、“三下”開采、急傾斜煤層開采、反程序開采等特殊條件開采,新建礦井或生產礦井進入新煤層、新采區開采,減量重組煤礦在開采完保留煤礦資源后按分期開發時序對被重組煤礦剩余資源開采等情形時,必須先行全面查清水害隱蔽致災因素,否則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
煤礦水害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應當堅持“超前實施、普查清楚、措施有效、綜合治理、科學評價”的原則,煤礦企業要制定煤礦水害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計劃方案或設計,明確普查責任分工、范圍、方法、手段、時限等,全面查清各類水害隱蔽致災因素。煤炭企業及所屬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保障資金投入;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技術負責人,必須組織實施好普查工作和技術管理,嚴格組織會審、審批,確保取得實效。
該《辦法》要求,煤礦水害隱蔽致災因素普查過程中,對已有三維地震及其它物探資料成果,應結合采掘揭露情況,采用新技術、新方法進行二次精細解釋,有條件的煤礦要開展高密度三維地震精細勘探,實現復雜、小微構造的精細對比、精細標定,提高普查精度。煤礦水害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實施單位,應當重點對普查質量、普查出的水害隱蔽致災因素以及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編制煤礦水害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
該《辦法》要求,煤礦應充分應用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成果,強化“治理有效”,嚴格落實“探、防、堵、疏、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在水害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明或未消除之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露天煤礦開采對受影響的含水層或水體,要超前采取疏干、帷幕注漿截流等措施,嚴格控制水體進入采場,并對地下水位、水壓及涌水量進行觀測;對邊坡存在地質軟弱結構面的,要修筑截水溝,防止水滲入邊坡體發生滑坡、坍塌,必要時采用鉆孔樁、抗滑樁等工程措施。要加強監測預警,年底前所有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實現煤礦水害防治感知數據聯網和水害風險在線監測,正常生產建設露天煤礦建設完善監測預警系統并實現全國聯網。
該《辦法》明確,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開展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生產許可、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復工復產驗收等工作時,要對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嚴格審查、核查、考核和驗收。將煤礦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情況納入日常檢查執法內容,以嚴格精準執法推動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落實落地。
同時,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把承擔普查業務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治理業務的專業施工單位作為重點檢查對象,發現相關機構(單位)不具相應資質、不具專業能力,未與煤礦簽訂專門協議從事普查治理工作,違法轉包、分包,出具虛假、失實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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