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雇傭的農民工受傷后的賠償責任如何定
第一,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適用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限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謂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
可見,個人雇傭他人的情形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因此如果雇用人發生受傷事故,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賠償標準。
此種情況下,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員侵權責任規定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第二,農民工應有權應誰直接主張賠償賠償責任
若雇傭農民的組織為用人單位,則屬于工傷的,農民工應直接向用人單位或組織主張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因此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理賠。若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仍應按工傷賠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般情況下,包工頭承包工程后,包工頭雇傭的農民工受傷后,由于包工頭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因此由包工頭對農民工承擔雇主賠償責任。但有以下特殊情況: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若由于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損害且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則雇主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建筑、礦山領域安全生產事故多發的狀況,為強制建筑、礦山等領域規范用工管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可見此時發包方雖與農民工無直接關系,但需要對農民工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即按照工傷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僅承擔雇主的賠償責任。
第三,發包方或分包方向農民工賠償后是否有權向包工頭追償
發包方或分包方向農民工賠償后,則依據發包方或分包方與包工頭的過錯比例進行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