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者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視具體情節進行以下處罰:
1、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以行政決定的方式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同時沒收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以防止違法生產、銷售的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對社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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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具體數額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等因素決定;
3、違法的生產者、銷售者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4、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即對生產者、銷售者具有生產、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數量較大,次數較多,影響惡劣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生產者、銷售者的營業執照,剝奪其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
關鍵詞: 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會不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