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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醫藥(002589)(002589.SZ)發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張仁華、韓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3]19號)(以下簡稱“警示函”),《警示函》內容如下:
張仁華、韓旭:
經查,你們作為瑞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康醫藥或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間,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共計減持瑞康醫藥股份88,367,900股,占瑞康醫藥總股本的5.87%。其中,2023年5月11日,你們在控制公司的股份減少5%時未停止交易。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下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現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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