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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上交所發布《關于對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經查,青云科技(688316.SH)因在第三方硬件采購及銷售業務中,硬件產品由供應商直接運輸至客戶指定交貨地點,公司并未控制該存貨,因此第三方硬件采購及銷售業務應當調整為凈額法核算。
2021年12月,財政部、證監會等四部委發布《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切實做好企業2021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要求“當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參與其中時,企業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評估特定商品在轉讓給客戶之前是否控制該商品,確定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主要責任人,用總額法確認收入;不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代理人,用凈額法確認收入。部分行業如貿易、百貨、電商等應予以特別關注,應當嚴格按照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
據此,需對青云科技2021年度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以及第三季度報告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其中,2021年一季報調減營業收入2241萬元,占更正后營業收入科目的25.61%;2021年半年報調減營業收入5099萬元,占更正后營業收入科目的27.68%;2021年三季報調減營業收入5099萬元,占更正后營業收入科目的17.30%。
上交所指出,青云科技部分事項會計處理出現差錯,導致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報告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其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5.1.2條等有關規定。同時,時任財務負責人崔天舒(任期2019年5月27日至今)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負有相應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上交所科創板公司管理部決定對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時任財務負責人崔天舒予以監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