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購買百萬理財產品,沒賺錢反而虧損了23萬余元。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廣發銀行上海淮海支行在向王某某銷售理財產品時未盡適當性義務,應賠償王某某全部資金損失23.48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在資管新規落地后,“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已成理財市場的常態,很多人在理財產品虧損后選擇默默地贖回。王某某為何能獲得銀行全賠?什么樣的情況下,銀行需要為理財虧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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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虧損 全額獲賠
2016年7月15日,王某某在廣發銀行開設理財賬戶,并書面填寫《風險問卷》一份。問卷結果顯示,王某某的風險承受能力為“穩健型”,屬于可以承擔低至中等風險類型的投資者。同年10月28日,王某某在廣發銀行淮海支行營業場所內,買入100萬元理財產品,買入手續費1萬元。然而,在產品到期清算后,王某某分三次收到的結算資金合計僅為77.52萬元。
2019年4月28日,王某某向上海銀保監局舉報該行涉嫌違規銷售理財產品事宜。監管部門當年6月答復稱,銀行未提供“雙錄”材料。在該款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向客戶銷售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代銷產品的行為,該局已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在與銀行協商未果后,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所填寫《風險問卷》測試結果,及其銀行賬戶項下購買代銷理財產品的歷史記錄均顯示,其風險承受能力屬于穩健型。而案涉理財產品在廣發銀行內部的系統評級為高風險。因此,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在向王某某銷售有關產品時未盡適當性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投資者資金損失約23.48萬元以及相應利息損失。
廣發銀行淮海支行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終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是否違反適當性義務成焦點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王德怡律師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王某某勝訴的關鍵,在于銀行超過其實際風險承受能力,向其違規銷售高風險產品,沒有盡到“將適當產品銷售給適合的客戶”這一義務。
據了解,廣發銀行淮海支行在銷售案涉產品時,是否違反適當性義務是本案的焦點所在。對此,法院結合《風險問卷》和監管部門所做的答復書,認定銀行未盡到適當性義務。
根據2019年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由于系最高院第九次發布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因此又稱《九民紀要》),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的過程中,必須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王德怡表示,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在《九民紀要》發布后,此類案件的判決就有了明確的指引。根據《九民紀要》,法院應將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
那么,金融消費者既往投資經驗是否可以免除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呢?
北京金融法院今年上半年公布的一則典型案例認為,這應綜合考量金融消費者既往投資金融產品的屬性、類別、投資數額以及投資期間等因素,根據金融消費者的自主投資決定是否受到影響進行判斷。在才某訴中信信托一案中,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才某既往投資金融產品的屬性、類型、金額等均與案涉信托產品存在較大差異,其既往投資經驗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適當性義務。中信信托所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充分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應賠償才某的投資損失。
本金損失全賠會否成為趨勢
根據《九民紀要》,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應當賠償金融消費者所受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為損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記者注意到,在《九民紀要》發布后,多個相關案件就是這樣判決的。那么,此類案件中本金損失全賠會否成為趨勢?
中倫律師事務所劉新宇律師表示,《九民紀要》對于金融消費者實際損失的本金,態度很明確,不同情形下賣方均應賠償,只是針對利息損失部分區分了不同情況。實踐中,對賣方機構有欺詐行為的,可以要求按照合同文本或廣告宣傳資料載明的預期收益率計算投資利息損失。
“不過,《九民紀要》雖要求賣方機構本金全賠,但還是給賣方機構的免責開了一扇窗?!眲⑿掠钫f,例如金融消費者因自身原因導致損失,或者適當性義務的違反并未影響金融消費者作出自主決定等情形,則有可能免除或一定程度上減輕其賠償責任。
王德怡也認為,是否全賠還要根據具體案情來定,在這方面法官有較大的自主裁量權。但可以預見的是,今后此類全賠案件絕不會是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