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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1、?? 中國城鄉低保制度的發展,從1993年6月上海市首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算起,已經有23年的歷史了。
2、23年來,作為一項普遍的、有效的社會政策,城鄉低保制度對保護貧弱群體與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3、 所謂“最低生活保障(簡稱‘低保’)制度”即“根據維持最起碼的生活水平的消費需求設立一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一個公民,當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而生活發生困難時,都有權利得到政府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和實物救助。
4、” 一、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縣(市、區)民政局接到已簽署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的保障對象申請書后,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審批,審批時限一般不超過十天。
5、獲得批準的,通過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發給保障對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6、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7、審批后,縣(市、區)民政局要按時將匯總的保障對象名單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8、 二、如何辦理保障金變更和保障資格變更手續? 為了使真正困難的群眾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9、縣(區、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居委會要定期對領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變動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和審核。
10、貧困家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是根據保障標準與家庭收入發生變化時,其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需進行相應調整。
11、因此,領取保障金的困難居民,當家庭成員、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到申領機關辦理調整或停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續。
12、 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應當如實反映其收入的變化,接受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居委會的核查。
13、停發對象須填寫《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發表》,通過居委會交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并退回《領取證》;需要調整保障金額的保障對象應重新填寫《申請表》,再次申報審批。
14、保障對象的戶籍因遷移或行政區域變更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到遷出和遷入地申領機關辦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變更手續。
15、 所謂變更手續,就是說原保障對象到新址后不需要重新辦理申請報批等繁瑣手續而通過變更即可。
16、一般轉移范圍在本縣(市、區)范圍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辦理轉移手續,并報縣(市、區)民政局備案,跨區、縣的,由區、縣民政局辦理轉移手續。
17、同時保障對象還要憑遷出地的證明到遷入地辦理有關手續。
18、 三、如何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和審核? 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的委托,在接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后,首先要查看申請人填寫的表格內容是否清楚,有關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具備申請保障金的資格等。
19、居委會還要根據申請人所填寫的內容及有關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對認為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申請人的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將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再做進一步的調查和審核;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給予耐心的解釋,并建議申請人退回申請。
20、 申請人如不同意居委會意見,可以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21、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按規定嚴格核實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情況和困難程度,并取證有關證明材料后,簽署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送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其申請并說明理由。
22、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一般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天內,簽署審核意見。
23、 四、制定、批準、公布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程序有哪些? 國發[1997]29號文件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2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則進一步規定,“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2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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